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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1-12-16 11:57:26  作者:审计处  点击: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学院的内部审计工作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和所属部门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院的内部审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学院的规章制度,对学院和所属部门的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学院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财务收支审计对象、内容与规定

第五条  审计对象包括以下方面:

(一)学院财务;

(二)属学院拨款或投入成立的所属独立核算单位。

第六条  审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财务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方法及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定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学院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五)预算的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三、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四、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三)各项支出是否按实列支,有无虚列虚报,有无违反规定乱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四)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五)各项支出所取得的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专用基金,有无多提或少提等问题。     

六、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二)应收和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无法收回的应收和暂付款项的核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核销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三)对存货是否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存货的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调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五)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转让、购入、捐赠和投资的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评估。收入和支出的处理是否合理、合法、合规。

(六)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院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七、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是否按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各项负债核算是否正确、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

八、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

(三)学院提取或设置的其他专用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各项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九、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上报表的格式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院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十、“三公”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了“三公”经费内部控制制度;

(二)“三公”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1.因公出国(境)费用是否真实,是否按照批准文件的内容执行,是否严格按规定的人员名单、人次、天数、经费标准、出访路线执行,有无弄虚作假的行为;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是否真实,是否按照相关的规定执行;

3.公务接待是否严格执行相关制度和接待标准;

(三)“三公”经费有无列入到其他费用。

第三章  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对象、内容与规定

第七条  审计范围:凡我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装饰、安装、维修、市政、园林、道路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和自有资金等投资的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单项工程造价在10000元以上的(含10000元)都必须进行审计。建设工程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及学院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学院建设工程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当内部审计机构力量不足时,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社会审计组织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对不合理的地方进行合理更正。

第九条  为了对建设工程进行全面有效的审计监督,凡在院内招标和公开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管理部门应书面报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备案。审核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程内容说明、预算、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合同(协议)、工程造价决(结)算审核信誉承诺书、建设资金渠道等。

第十条  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规定。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经审计后,由社会审计组织或财政评审中心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并加盖公章,学院财务部门凭此意见书原件及结算资料办理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付款或报帐手续。

第十一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全方位控制建设工程质量和造价,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一)开工前,建设工程资金应落实,其来源应合乎有关规定。建设管理部门应按投资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执行,不能超计划施工和提高或降低标准。

(二)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大宗、批量及贵重物资设备的采购纳入学院建设工程统一招投标范围。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建设工程招标及合同的签订,对招标过程、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建设管理部门应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严格审核建设工程的预算造价。建设管理部门在与施工单位签订造价包干合同(协议)前,应事先将草拟合同送内部审计机构备案,以便更好地控制建设工程造价。

(三)建设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落实到相关岗位人员。

(四)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方的要求和投标书的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及设计图纸进行施工,若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项目中的重大变更应成立集体研究小组,由监察、审计、建设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组成。变更设计按程序经集体研究决定,并经相关领导批示后进行设计变更,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和工程项目内容。

(五)严格控制现场签证。建设管理部门现场代表在行使签证职责时,必须对所签证内容的合法、合理、真实性全面负责。现场签证应按量化标准规定职权范围,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监察、审计、监理人员及主管负责人签字方为有效。现场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必须统一格式,由建设管理部门提供,要求连续编号(一式三联)、书写规范、涂改无效。

(六)建设管理部门应严格控制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若审计结果发现多付款造成经济损失时,学院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参加验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验收中提出的问题,完善建设工程的全部文字资料,履行保修期内的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管理部门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验签并加盖公章,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建设工程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竣工结算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三条  经审定后的工程造价,凡符合国家规定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审核人员,对施工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审核内容包括:

(一)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

(二)结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

(三)结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

(四)结算书中各项定额套价、费率计算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包括查验收费资质证书);

(五)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有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

(六)隐蔽工程或重大工序的施工过程,是否办好交验手续,现场验收、签证等有关资料是否真实合理;

(七)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十五条  对建设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审计,建设管理部门审核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均应进行现场勘察。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及其配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二)是否按国家相应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完成;

(三)工程量的核准。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建设工程进行审计时,报送审计资料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项目批准文件(立项报告或学院文件、正式会议纪要)、设计文件、概预算文件;

(二)竣工验收全套资料(包括质量检查、安全检查以及建设管理部门、监督部门参与的验收报告,各期的工程图纸);

(三)项目招、投标书、承包合同及协议等有关资料,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招投标资料、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特殊材料(设备)及价差较大的器材价格清单,设计变更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四)审计工作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复印件只能作备份存档。

第十七条  建设管理部门应督促施工单位实事求是地编制建设工程造价。报送审计的资料应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八条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负责督促本部门有关人员及时将各项竣工结算的建设工程项目送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并密切配合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收齐送审有关资料后应及时完成审计,原则上修缮工程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建设工程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

第二十条  建设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签订工程造价决(结)算审核信誉承诺书,对恶意高估冒算,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胡乱编制竣工决(结)算的施工单位参照《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人员、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掌握相应业务知识,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维护学院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竭力保证建设工程造价的真实和准确。建设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工程审核、审计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和业绩考评。对于坚持原则、为建设工程做出突出贡献、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学院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建设工程审计中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损害学院经济利益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规定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未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签章或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建设工程,擅自给予结算付款或报销的院内财会人员,应按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核、审计人员及相关工作岗位业务人员若有下列行为,情节较轻的,由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报学院有关部门处理:

(一)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财务结算报销手续的;提出严厉批评;

(二)利用职权牟取私利、接受或向施工单位索要礼品、礼金、接受高档消费的;

(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玩忽职守、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四章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内容及规定

第二十五条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为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在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进一步促进学院加强财经管理,并为学院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是系、部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对第二十六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并依法作出内部审计评价。

第二十八条  对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所列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学院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或系、部主要负责人由组织部门提出委托,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由任免主管部门委托内部审计机构实施。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一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情况,依法纳税情况,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以及利润分配情况,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向学院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情况;

(三)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情况,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经济决策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效果如何,有无重大失误,经济目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委托部门及内部审计机构认为需要审计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职三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三年的有关资料为主(任职期不满三年的,以任职期为准),必要时可延伸至以前年度(领导干部任职期满或岗位变动需要经济责任审计的参照此条款执行)。

第三十三条  凡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经院长授权,由组织部门提出书面委托,经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由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接到主管院领导批准的委托书后,应立即做好审前准备工作,办理审计立项,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五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真实资料,并签定“审计承诺书”。 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附有关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组进场开展审计工作时,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在五日内向审计组送交述职报告并进行述职,同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其所在单位进行审计公示。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时,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审机构和自己的有关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有关审计成果。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听取有关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应在十日内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意见,内部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请院长审批。

第三十九条  经院长批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应提交给委托审计的部门,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执行。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审计决定)由学院有关部门归入干部档案。

第四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有异议者,可在收到文件后十五日内向院长提出,院长根据有关规定在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可参照此办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衡阳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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