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以下简称工程变更),规范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杜绝随意变更和超投资变更等现象,节约财政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是预算、结算的变更。
第三条 严格限制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设计变更扩大工程范围、增加建设规模和提高投资标准,确因市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等因素变化造成的变更,应遵循“先审核、后实施”的原则,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 成立衡阳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对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行使管理决策权。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纪委监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工程变更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办公室设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服务中心主任为办公室副主任。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纪委驻市财政局纪检组、市财政局投资评审服务中心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
第二章 工程变更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工程变更范围:
(一)市政府法定文书确定的建设规划调整或重大技术变更,须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等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二)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或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三)外部环境、不可抗力、工期变化等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工程造价变更。
(四)设计文件存在错误、遗漏、缺项,需修改完善。
(五)招标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编制错误、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有误;材料与设备换用;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确认有误等原因引起的造价变更。
(六)政策调整、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不属于本办法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六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累计变更金额未超过合同金额3%的,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批准,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备案;累计变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3%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二)变更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核后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三)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项目建设单位向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
2.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和参建各方对申请的变更事项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及合法性审核,形成会审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3.根据市政府批示,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出具变更审核意见。
第三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项目变更后(含因建设期主材价格上涨、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变更)总投资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概算调整审查,否则不得纳入变更。
第八条 工程变更申报审批实行表格管理。申请变更,由建设单位统一填报《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附表一),按要求如实填写项目名称、概算金额、合同金额、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等基本情况以及变更类别、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变更理由等相关情况,报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审批变更时,由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统一填列《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附表二),详细填写变更会审情况,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资料,应当及时报送变更管理办公室。工程变更未按本办法及时申报审批的,而事后无法进行审查的,相关工程变更不得纳入工程结算。
第十条 属于应急抢险工程的变更,可先进行应急抢险处理,同时报请变更管理办公室派员见证,并在5个工作日办理申报工程变更手续。除此之外,严禁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同一事项的变更应集中申报,不得肢解拆分申报。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严格按设计及相关规范计价:
(一)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小于原工程量的 15%(含15%)时,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二)当分部分项工程量项目变更后调增量大于原工程量的 15%以上,或由于设计变更引起新增项目时,其综合单价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不计取管理费和利润,人工工资单价按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最低工资单价调整。材料价格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确定,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参照市场价。
(三)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更后调减的工程量以及因设计变更被取消的项目,其综合单价按原综合单价确定。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的变更会审金额作为预算控制、资金拨付的依据,实行“先审核、后变更、再付款”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后,若原承建单位的施工资质不能满足工程变更的需要,或工程变更新增项目独立具备招标条件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进度款的支付,经批准的变更方能支付进度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与原合同支付比例保持一致。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支付进度款。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确因建设期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不纳入追责范围。除此之外,要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变更金额在合同金额10%以内的,由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变更金额超合同金额10%以上的,先由市纪委监委机关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问责并出具意见后,方能由变更管理办公室联合会审纳入变更。对因工程变更造成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要严格追责。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有下列情况的,扣减合同酬金,并列入“黑名单”,限制其承担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勘察单位因工程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二)设计单位因设计出现重大失误或在施工阶段未经批准随意变更设计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三)监理单位未从安全、进度、质量及合同管理等方面,严格审查有可能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问题,向建设单位提供合理化建议,造成工程造价增加的。
(四)造价咨询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串通作弊,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的;工程量清单或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的;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结算,乱审、漏审、错审的。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工程事项。凡属弄虚作假、擅自变更等行为造成损失的,按相关程序移交市纪委监委查处。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变更的,所增加的投资不予认可;违规支付工程变更价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行政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市纪委监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将本办法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写入合同专用条款中。
第二十三条 此前市政府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之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2.《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附件1: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申报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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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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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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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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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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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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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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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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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申报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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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变更事项 |
变更理由 |
申报金额 |
变更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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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变更事项及变更理由简明扼要,表格不够可附另册详细说明。
2.本表由建设单位填报
监理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设计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建设单位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意见 |
单位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2:
衡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会审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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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申请 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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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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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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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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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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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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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金额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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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已批准变更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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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变更 申报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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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事项、事由: |
联合会审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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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会审参与 单位意见 |
项目建设单位: |
市住建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市财政局: |
市发改委: |
市审计局: |
纪检监察组: |
市政府投资工程变更管理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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